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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浅议未来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走向

    作者:张艺强 时间:2017-0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于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首部评估大法历经十载,四次草案审议,终获通过,不能不说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对整个评估行业而言,我们共同迎来了首部属于行业的大法,共同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长期以来,评估行业是多个行政部门多头管理的局面,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也出台了多种的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资质等级目前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评估机构业务准入的一道门槛。笔者认为,目前所执行的资质管理,很大程度上在行业发展的现阶段和未来一段时期内是十分必要的,资质管理可以有效的保护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利益。但简政放权、减少和简化行政审批、行业自律管理是大势所趋。因此有必要在评估大法与现行资质管理方式上进行探讨和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如下:

    原文: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解读:

    第一段说明,在本法律层面上委托方是可以自愿委托的,这里面提及了自愿。自愿原则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只要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双方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以欺诈、强迫、威胁等违背交易主体意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第二段说明,涉及国家财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这类资产的评估,仍然是需要遵循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这条上看,现行资质管理的方式方法仍会持续保留,直到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订的那一天。另外,笔者隐约的感觉,这段话似乎是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兼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两重性。

    那么,未来资质管理将走向何方,作为评估机构的我们又当如何应对和推动资质管理的改革哪?接下来,我们采用对照相关法条原文逐条进行探讨:

    法条原文:

    第六条 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

    解读:

    这三条,笔者认为,关键词是行业协会、政府和社会监督、自律管理。评估法在这三条里分别回答了,行业协会是依法设立的、行业协会怎么接受监督、行业协会是什么,谁来管怎么管这三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对行业协会授予了很高的法律地位。由此,我们大胆的预判未来资质管理的重任,很大可能上将落在行业协会的身上。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预判哪,让我们继续阅读法律原文。

    法条原文:

    第三十五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加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公布加入本协会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名单。

    解读:

    笔者认为,第三十五条核心的词语是“章程”,法律专门拿出了一条强调“章程”,这非常值得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协会的“章程”将成为今后我们行业管理和执业的一把利器,作为评估人的我们应该更多、更积极的参与到“章程”制定、修订当中,时刻不忘自律原则,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享受章程规定的权利。到此,笔者想到了个题外话,前一段某协会和某中介因为某处罚事件闹的沸沸扬扬,社会舆论也分成两派支持协会的有,支持中介的有。笔者对本事件不持任何特定立场,但笔者始终认为,此事件彰显了“章程”与“自律”的力量。好,至此为止我们继续主题。

    法条原文:

    第三十六条 评估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二)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三)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四)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七)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八)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解读:

    第三十六条相对简单,它使用了列举法,列举了协会应该履行的职责。笔者认为,重要的是其第一款,第四款,第九款。笔者也正是通过阅读和理解这几条,进一步加深了未来资质管理的重任,将落在行业协会身上的预判。本条第一款再次强调自律,并且提出了自律管理。笔者将这一款的字面,理解为这是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协会自由裁量权。本条第四款,笔者认为,信用档案的建立、健全、公示等制度,是协会未来承担资质管理重任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第九款,中间出现了“章程规定的”五个字,笔者认为在协会所承担职能这个问题上,这五个字正是精华所在,也是协会作为自律机构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职能的法律基础。

    至此,笔者认为已经完整的表述了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所认识到的未来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走向的问题,欢迎管理部门和同业同行共同讨论。

    接下来,笔者简单梳理了一下目前证券与期货资产评估相关资质、房地产评估等级资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资信评级的相关规定。

    1、证券与期货资产评估相关资质,目前是由《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进行规范的,发布于2008年5月8日。该规定主要从评估机构的硬件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诚信等方面对机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该办法实质是采用静态管理的思路。该办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为法律基础制定的,该条规定为:“……、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从法条上分析,从事证券期货相关的业务,从业审批、审批管理,法律将权力赋予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但并没有排除在法律框架下,判断一家机构是否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工作的能力这一工作,放到证监会、财政部之外。

    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目前是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的,该规定于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由于房地产估价是目前唯一在估价分专业中有法律基础的,因此该办法亦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该办法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管理方式也是从估价机构的硬件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诚信等方面给机构提出了分级的要求。该办法规定了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是3年,应该是一个亮点。但,该办法总体思路,仍然没有突破静态管理的思路。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目前该资质管理方面,仅有部分地区为政府管理部门承担了少量的辅助工作。

    3、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资信评级,目前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依据《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资信评级办法》(中估协发〔2006〕40号),负责协调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资信评级活动,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的资信评级工作,也是唯一在三大估价行业中资信管理由协会承担的,中估协负责A级资信的评定,省估协负责B级资信的评定。该评级采用总量控制,一年一评的动态管理方式。国土资源部2012年发布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笔者认为该种备案制度,可对评估机构诚信档案的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资信评级的管理方式,已经在目前评估机构资信、资信管理方面走在了最前列,为其他的估价资质、资信管理提供了可借鉴经验。但也不能否认,目前,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资信评级的方式,也存在协会管理成本高,管理难度大的问题。未来改革的方向可以考虑进一步强化“自律”管理,加强事后监管,加大违规惩处力度,如在章程中规定“暂停会员资格、开除会籍”等条款。将目前的专家打分评级、事前监管的方式,彻底变更为合规备案、事后监管的方式。通过同时严查、严打违规行为,将敢于违法、违规者彻底清除出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通过只是第一步,而如何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法》,促进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任重而道远,确实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